“梅娘”演员获补偿1.7万元
——潮剧VCD《状元新娘》“裸替”侵权诉讼案以调解告终
罗林晓
我市首宗“裸替”官司———潮剧VCD作品《状元新娘》“裸替”侵权诉讼案近日尘埃落定:在龙湖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汕头市某文化传播公司及编剧李某一次性补偿原告吴某17000元,并登报致歉。
潮剧VCD《状元新娘》于2006年公开发行,该剧由被告李某编剧、汕头市某文化传播公司制作,原告吴某则出演剧中人“梅娘”。剧中出现了由替身演员出演的“梅娘”出浴等裸体镜头。原告以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剧中加插裸体镜头致其良好职业声誉受到严重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回收、销毁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潮剧VCD《状元新娘》,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详见本报6月5日相关报道)。
本案于今年6月4日在龙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11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汕头市某文化传播公司、李某在汕头都市报刊登致歉声明;被告李某一次性补偿原告吴某17000元;原告吴某不得就本纠纷再向对方主张权利。另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昨天,记者分别致电采访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结果,原告吴某表示,虽然“裸替”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能消除,但本着尽快解决纠纷的态度,她还是接受了法院的调解。这次风波让她吸取了教训,以后拍戏会更有经验,多长一个心眼,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被告李某则表示不想再发表任何看法,登报的致歉就是他的态度。
此次“裸替”官司也引起潮剧界以及原告所在单位广东潮剧院的高度关注。昨天,广东潮剧院党委书记朱宏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法院的调解结果表示赞同,认为“依法,依理”。朱宏林介绍,潮剧院对院内的演员在外接拍戏一直有明确的规定,制作方拍戏前必须与潮剧院协商,演员应当在不影响本院演出活动和艺术生产的前提下才能接拍戏,另外,演员还须向潮剧院上缴管理费用。虽然这次演员吴某接拍戏院方事前并不知情,属于个人行为,但既然出现了“裸替”纠纷,院方还是支持吴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毕竟潮剧高雅艺术不容亵渎。
摘自《汕头都市报》2007/11/23